宝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济开发区深圳工业园2幢。统一社会代码:9142060006350831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老乡家园三期内。统一社会代码:9145102166211990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济开发区深圳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代码:9142060055393148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22)桂10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66.29.18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751元,鉴定费28125元,共计218505.18元。负担执行费3178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另案执行得款,本案分配得款10638.42,**211044.76元及利息未履行。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莫杭州 审 判 员 黄 潇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