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异1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执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院冻结其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