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97号
原告:重庆东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山顶路8号61幢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565347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弘睿,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吉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20号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8856025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东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吉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东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东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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