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3834号
原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17227318X。
法定代表人:孙艳永,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京蓝(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48842822N。
法定代表人:赵文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堂,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京蓝(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原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日富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