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35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翔,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昕,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原镇政府院内010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17227318X。
法定代表人:孙艳永。
被告:安阳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安林路与松涛路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74FDA8T。
法定代表人:许少鹏。
被告:河南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原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525908。
法定代表人:梁东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
负责人:吴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