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琚红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