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4944号
申请人: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17227318X。
法定代表人:孙艳永,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人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南金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