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民初4000号
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新民场镇永盛村。
法定代表人:廖吉勇。
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冯家荣。
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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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牛 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