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执3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邑县。
被执行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敏。
本院在执行***与***、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做了以下执行工作:
一、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二、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五、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
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卓航
执行员 李维洁
执行员 师金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