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396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长安区裕华东路**。
负责人:刘国忠,行长。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邑县新建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申请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