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3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婿),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新建路。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本院二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由**、**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为***的继承人,亦是本案中债务的担保人。《借款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以继承人的身份作出意思表示,在继承***的个人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不能因放弃继承***财产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被上诉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具体情况不清楚,该借款应由***的遗产进行偿还,**、**不应当偿还。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向***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14,000元;2.***、**、**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23日,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从***处借款8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该笔借款。2017年7月23日,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与***再次确认该笔借款,并签署借款合同书,其中对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配偶***,儿子**、**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在已经继承***个人及公司财产的同时继承或(偿还)此笔欠款”。该借款合同书上有***、***、***、**、**签字、捺印,加盖有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公章。另经查,2018年9月17日***因病去世,2018年11月11日**、**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当中载明“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我父亲***所有的遗产,永不反悔”。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书、**及**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从***处借款,为***出具借条,且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关于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书第六条“**、**在已经继承***个人及公司财产的同时继承或(偿还)此笔欠款”应视为**、**承担保证责任所附条件,该案中**、**已向一审法院出示其二人自愿无条件放弃遗产的声明,但并不证明其未实际继承***遗产,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借款连带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已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捺印,***要求***承担借款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其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2018年7月23日起至一审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保全费3,520元,由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主张,**、**虽然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但其均在《借款合同书》担保人一栏签字、按手印,并书写了身份证号码,因此不能免除**、**的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从***处借款,有借条、转账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的还款责任问题。《借款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在已经继承***个人及公司财产的同时继承或(偿还)此笔欠款。另**、***在《借款合同书》中担保人一栏签字、按手印,并书写了身份证号码。《借款合同书》第六条约定是否属于**、**对于债的加入,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工商登记状态,另**、**继承***个人及公司财产与否与其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应予查明。
关于还款方式问题。《借款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剩余64万元本金分为四年还清,每年7月23日归还本金16万元,年利息(1200元/万元),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一审判决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其利息,与《借款合同书》第四条约定相冲突,将合同约定的分期偿还变更为一次性偿还,不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继续查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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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