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7138号
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5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娜,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号。
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雷恩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