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7138

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B5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娜,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94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号。

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5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雷恩强

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