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27民初770号
原告:***,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新建路。
负责人:***。
被告:***,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与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电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曙光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曙光电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14,000元;2.由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3日,曙光电器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利息一年一清。2017年7月23日,曙光电器在已经还清以前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对2013年7月23日的借款80万元重新进行确认,并向原告重新书写了借款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到2018年7月23日,甲方必须一次性归还所借乙方捌拾万元整的利息壹拾肆万肆仟元整,归还本金壹拾陆万元,剩余陆拾肆万元,本金分为四年还清,每年7月23日归还本金壹拾陆万元,年利息(1,200元/万元)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被告***、**、**为以上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责任。2018年7月23日,曙光电器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1,040,000元。
曙光电器、***、**、**辩称,借款过程不清楚,如果确实有这个事,由***遗产进行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3日,被告曙光电器从原告处借款80万元,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该笔借款。2017年7月23日,被告曙光电器与原告再次确认该笔借款,并签署借款合同书,其中对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配偶***,儿子**、**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在已经继承***个人及公司财产的同时继承或(偿还)此笔欠款”。该借款合同书上有***、***、***、**、**签字、捺印,加盖有曙光电器公章。另经查,2018年9月17日***因病去世,2018年11月11日被告**、**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当中载明“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我父亲***所有的遗产,永不反悔”。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书、**及**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曙光电器自愿从原告处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且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曙光电器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关于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书第六条“**、**在已经继承***个人及公司财产的同时继承或(偿还)此笔欠款”应视为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本案中被告**、**已向法庭出示其二人自愿无条件放弃遗产的声明,但并不证明其未实际继承***遗产,故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借款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作为保证人已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捺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其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2018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高邑县曙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高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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