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2056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凯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昌,该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雅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玉婵。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雅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62.4元,财产保全费1126.2元,共计2488.6元(已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雪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浩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