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824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凯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昌,该司员工。
被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开发区乐金路19号上景中心1号商务办公楼1405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冠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被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此款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小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锦宁
书 记 员 李小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