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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952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凯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昌,该司员工。
被告: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素龙街道朝阳小区C9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鸿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以被告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84元,减半收取409.92元、财产保全费400元,以上合计809.92元(此款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小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锦宁
书 记 员 李小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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