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952号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凯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素龙街道办事处朝阳小区C9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鸿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冻结被申请人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定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余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