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236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0754838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住所:恩平市沿江东路98号电信综合大楼东侧首层1-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64985519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职员。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38元(已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