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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0754838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第(14)1**6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50838717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135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货款1042300元及逾期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82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亦未向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5月9日、5月26日、7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情况。 **被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贵A7××**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该车辆因未能扣押而无法处置。 三、本院2021年7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的执行情况,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2021年7月9日,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上述财产本院属轮候查封,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3执2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仁核配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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