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1民初20306号
原告: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用于更换变压器的损失160000元;2.被告承担鉴定费13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中心业主,在***中心建设过程中与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长征电气公司负责***中心的永久市政供电工程施工。长征电气公司采用了由被告生产的8台10千伏立体卷铁心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用于***中心的电力工程。在相关工程完工后,该8台变压器于2014年随即投入使用。2020年2月15日凌晨原告***中心监控中心收到变压房烟感报警,现场有浓烟现象,4#变压器发生故障并损坏。4#变压器损坏后,原告在启用作为4#变压器备份的3#变压器的同时,立即与被告及变压器维保单位取得联系。维保单位广州市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后经电气设备试验,认为事故发生在轻负载时间段内,不存在过负荷情况发生,因此4#变压器故障原因可推断为由制造时的工艺缺陷引起。后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免费提供新的变压器用于替换损坏的4#变压器,但拒绝对损坏的变压器进行拆卸更换。被告在提供新的变压器并运回烧毁的4#变压器时承诺配合找出故障原因,在检测或拆解时必须在我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6月19日接替损坏的4#变压器工作的3#变压器发生故障并损毁。双方于6月21日就该问题开沟通会后,被告同意提供新的变压器用于替换损坏的变压器,但同样拒绝对损坏的变压器进行拆卸更换。为保障大厦的正常运行,原告不得已找到原变压器工程的承包方长征电气,对两台损坏的变压器进行拆卸更换,共计花费16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生产的两台变压器存在工艺缺陷,于低负载的情况下接连损坏,且剩余6台由被告生产的同型号变压器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请求贵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混淆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本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认定为合同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导致了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才需要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然而本案中,涉案变压器仅仅是自身损坏,而原告主张的更换变压器产生的更换费用也属于变压器自身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因此涉案变压器并未导致涉案变压器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的范畴。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上是认为涉案变压器未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性能,在低负荷的情况下发生损坏导致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上属于产品瑕疵责任,是合同纠纷的范畴,但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主张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建立合同关系提供涉案变压器的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二、即使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但涉案变压器也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要求我方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前提应该是涉案变压器存在产品缺陷。然而现行法律并未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作特别规定,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涉案变压器存在缺陷。首先,原告证据3以及证据10均为广州市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而且据被告了解,涉案变压器运营期间,原告一直雇请恒力公司对涉案变压器进行检测、保修,该公司是原告涉案变压器的长期维保单位。恒力公司基于与原告长期合作关系,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立性存疑,更何况如果涉案变压器不存在缺陷或瑕疵,则变压器的损坏就有可能是维保不当导致的,这使得恒力公司在此问题上,就存在更深的利害关系,故恒力公司的报告中立性及权威性有待商榷,不应予以采信。其次,上述建议书和实验报告也仅仅表达了涉案变压器在性能上存在瑕疵,并未证明其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变压器存在产品缺陷。再次,涉案变压器系列产品均通过国家低压输配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投放市场,且已经投产多年,是一个成熟的产品。涉案变压器在出厂前,已经按国家标准进行出厂试验,全部试验项目合格,同期生产的批量产品均正常使用,多年来运行稳定,而且涉案变压器安装后,也需要通过电力行政部门试验合格后才能并网运行,由此可见涉案变压器不存在产品缺陷。另外,原告在用的我方生产的其余6台变压器一直正常工作,而发生故障的两台变压器恰好都安装在同一个电房,同为B相线路,且相继出现的故障点也基本一致。结合原告曾存在如“电房潮湿”、“接错二次线导致产品无法通电”、“擅自不规范的加装温控器系统”等电房管理不规范情况,加上变压器具有在运行在一个复杂电力系统中容易受粉尘、雷击以及非专业或暴力安装等因素影响而积累故障风险的特性,不能排除涉案变压器是基于其他因素导致损坏的可能。三、即使涉案变压器存在产品缺陷,被告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被告存在可以免责的法定事由。被告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供《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书》,证明涉案变压器在出厂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产品缺陷。根据电力行政部门批准涉案变压器并网前的检测情况可知,涉案变压器在并网前也是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产品缺陷的。而且自从原告使用涉案变压器以来,恒力公司作为变压器的维保公司,每年都对涉案变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也均显示合格,由此可证明至少截至2019年恒力公司对涉案变压器检测前,涉案变压器均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产品缺陷。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涉案变压器存在产品缺陷,该缺陷在原告将该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16万元不属于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主张的16万元是涉案变压器自身损坏而导致的损失,而非其他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导致的,故原告无权以产品缺陷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损失。四、即使原告向被告主张是产品瑕疵责任,其主张也不能成立。2012年12月27日,广州市南方电力集团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我方签订《购销合同》,向我方购买涉案变压器产品8台,合同总价1313600元,该价格不包含安装费用,约定保质期一年,后该变压器产品被提供给原告。首先,我方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没有基于合同对原告就涉案变压器的质量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故根本不存在对原告存在合同义务。退一步说,我方即使是对自身客户南方公司,也仅仅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与南方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涉案变压器的保质期为一年,然而涉案变压器已经运行6年之久,其性能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涉案变压器根本不存在产品瑕疵。五、涉案变压器发生故障后,我方提供给原告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仅是借用,而不是“以新换旧”,更不是基于涉案变压器存在缺陷或瑕疵所作出的补偿或者赔偿。多年来,我方出售的变压器也曾发生过因雷击或其他因素被损毁等故障,每遇到这种情况,我方都会应客户要求,临时借出变压器给客户应急使用,若发生故障的变压器可以维修,则维修后换回临时替代的变压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需要支付维修费给我方即可。若受损的变压器不能维修或无维修价值时,我方会以优惠价格将原来属于临时给客户应急的变压器售卖给客户。我方根据过往处理惯例,在原告使用的变压器发生故障后,同意借出两台变压器给其应急使用,将原告因变压器故障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这是我方作为负责企业对使用其产品的企业所提供的便利,但此举并不代表我方认为涉案变压器存在瑕疵或缺陷,更不能证明该两台变压器是我方基于涉案变压器损坏而给原告的赔偿或补偿。我方保留要求原告返还上述两台借用变压器的权利。综上,我方认为涉案变压器不存在产品瑕疵也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22日,***公司与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长征公司承包原告位于珠江新城B1-7地块***总部大楼(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永久市政供电工程施工以及保修期间的维修等全部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包含涉案两台变压器共计8台变压器的***中心永久用电工程于2013年6月28日竣工,其后并网运行。
**公司提交了广东**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方电力集团中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证明案涉用于***总部大楼的8台变压器由其销售至广州市南方电力集团中区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另提交的《售后服务记录表之二》显示:其安排工作人员于2013年1月11日-12日到***总部大楼按照外壳和焊接底座;2013年3月6日客户反映干变通电时变压器铁心漏电,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后均正常;2013年6月28日客户通电要求安排售后人员到场通电,并反映电房潮湿要求带设备检测,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后,清洁8台变压器通电正常;2013年8月22日,客户反映其中1台变压器行程开关坏了要求到场更换,另怀疑变压器受潮要求带备烘灯备用,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发现8台变压器有2台运行中,未运行的6台变压器行程开关因电房潮湿而生锈,且有些无卡死无动作,为安全起见,6台变压器的行程开关全部更换新的,更换完成后离场;2013年9月4日,因无法通电,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发现2#、3#、5#、6#变压器继保显示超温跳闸,继保复位后4台变压器通电正常运行。
2020年2月15日,***总部大楼的4#变压器发生故障并损坏,4#变压器发生故障后原告及时启用了作为备份的3#变压器并通知了变压器的维保单位广州市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2020年2月18日,恒力公司作出《电力设备安全建议书》,记载:本公司于2020年02月15日接到贵公司的4#变压器故障信息,在15日凌晨发现变压器异常冒烟,接到信息后我司在早上立即派人到场检查。在我司对贵司的检査过程中,发现现场高压柜断路器过流保护动作跳闸,变压器停运。在现场与电工沟通了解事故经过后,决定对相关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判断该配电系统的故障情况。我司按照预防性试验规范《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对高压房G094#变压器出线柜断路器及其配套电流互感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迸行试验,发现无异常;对高压房G094#变压器出线柜至4#、5#变压器房#4变压器电缆试验,发现无异常;对10kV4#变压器进行测试时,发现变压器高压绕组直流电阻值中B-C相为2.060Ω,三相相差74,89%,已远远大于参考标准的相间三相不平衡度的要求(≤4%),低压绕组b-о直流电阻为1.279Ω,三相相差37,23%,也远大于参考标准的相间三相不平衡度的要求(≤2%)。经过排查,发现变压器髙压侧8-0相绕组最外层坏氧树脂底部有烧痕且有裂纹。通过理论分析可知事故原因是由B相线圈匝间短路故障引起,事故发生后,未引起高低压线圈之间、高低压线圈和大地之间的短路,也就是说未引起它们之间的绝缘损坏,但是B相线圈的短路故障,引起了线圈故障点在**环境下的熔断情况,造成了B相线圈开路状态。因为事故发生在轻负载时间段内,不存在过负荷情况发生,因此根据事故的原因分析可推断为是由制造时的工艺缺陷引起。该缺陷无法通过简单的修复手段进行修复,只能单相绕组或整台变压器进行更换。根据***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电气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建议如下:1.加强对低压配电联络柜的定期检查以及定期进行倒闸检查测试;2.建议更换整台变压器,满足使用需求。电力设备长期运行,必会造成绝缘老化、材质劣化等问题,从而降低设备的预期寿命,引发故障和事故。定期的预防性试验(维保)是电力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及时发现设备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可以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保证设备的运行质量,降低突发故障,减少供、用电设备故障率。
为证明恒力公司具备对电力设备进行检验服务的能力,***公司提交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查询的恒力公司的记录,显示恒力公司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包括资质认定范围内的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电力器材检验服务、环境检测服务、计量校准服务。
2020年2月19日,**公司至***总部大楼现场检测4#变压器,《售后服务记录表之二》记载现场拆解高低压侧电缆,测量高压直阻数值不稳定……高压B相线圈下端已烧坏开裂。过流保护跳闸时间为2020年2月15日2时36分。该表下方另有手写文字“据了解变压器用电设备***二楼餐厅所用,平时负荷40-60%,现停业。15日当天当地有下雨天气,建议客户把变压器返厂检测进一步分析骨折原因。另外,客户自行多加装温控器一套,温度探头放入低压气道内,已跟客户提出其余7台变压器需尽快停电整改”。
2020年2月25日,**公司出具《产品故障分析报告》,记载**公司2020年2月19日到现场对4#变压器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10Kv侧继保。2.检查变压器部分,发现变压器B相线圈下端部、风机口侧上方的线圈已放电烧黑。3.检查产品外观,夹件、线圈尘土大。4.检查产品安装情况,发现贵司自行加装了一组温控器系统,其温控器的温控探头放在低压气道内,位置点为带电区域,不符合电气产品安全工艺要求。5.检测变压器的试验结果:发现高低压侧的直流电阻均异常,检测时数值不稳定;高低压侧绝缘电阻正常。故障分析结果为:一、此台变压器是在2013年安装后通电运行至今出现故障,已经运行有6年多的时间,从运行时长和相关记录来判断基本上可以排除是变压器自身的质量问题。同时我司也翻查了此台产品从生产到运行整个过程的记录,具体如下:1.此台变压器为**电气常规产品,各项指标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厂,同时该类型产品也通过了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型式试验和鉴定;2.产品送货现场,均经现场交接试验验收合格,产品质量达到挂网运行要求后挂网运行;3.据贵司反映,产品每年均有专业的维保公司作预防性试验保养的,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均状况正常;4.此台变压器的运行记录中显示产品运行时温度、声音、气味均无异常。二、关于这台变压器故障的状况,我司认为也很特殊,19号我司同时到现场检查,现场只能检查产品的外观情况和做一些简单的试验(绝缘电阻和直流电阻)测试,这些数据只能判断产品是否有故障,却不足以去判断故障产生的真正原因,因此,我司建议将产品拉回公司再作详细的分析,找出具体原因。变压器运行在一个充满各种不可预期变化的复杂电力系统中,各种因素也交错积累影响,尤其该台产品已经6年多的现场运行,更是难以通过简单观察就可以判断故障产生的真正原因,目前只能作出一些可能性的分析,通常引起变压器故障的因素有:1.粉尘(尤其金属粉尘)导致在高电压下产生污闪放电,致使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或损伤;2.电参数突变因为某些参数的匹配产生了特别严重超过变压器绝缘水平的内部过电压,如雷击、线路故障、操作过电压,如切断和合闸空载线路,切断空载变压器等,引起了拒不绝缘损伤;3.变压器承受了出口单相接地短路,在短路瞬间,短路电流流过变压器引起严重过热和承受强大电动力,引起了绝缘系统的热损伤或机械损伤;4.非专业安装、野蛮安装对产品带来的后续不良影响:因施工、安装时造成的产品碰伤碰裂、产品内部遗留有金属异物、试验操作不当或改变产品工艺,均直接影响产品的运行安全;如4#变压器元器件的加装,加装的温控探头直接放在低压气道内,其实也属于不符合电气产品安全基本要求的操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总的来说,对电气产品的绝缘系统而言,再微小的危害都是可以积累的,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时间越长,线路的异常状况越多,对危害的积累次数就可能越多,同时对产品绝缘的破坏就越大,最终会影响产品的安全运行。
为证明涉案变压器的型号通过了国家中低压输配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试验,**公司提交了2011年7月1日由国家中低压输配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试验合格证书,记载的型号包含了涉案两台变压器的型号。
2020年2月27日,**公司的质管部向原告提供检测方案,***公司认为检测方案太简单,并称***总部大楼已经99%的出租率,必须考虑客户及设备运行的影响,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确保不因停电检测造成***总部大楼其他设备的故障。
2020年4月10日***公司及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部大楼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长征公司召开***总部大楼4#变压器处理方案沟通会议,内容如下:***总部大楼4#变压器于2020年2月15日凌晨2点30分发生高压一次侧B相绕组击穿故障。2月19日变压器厂家**公司到现场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公司不同意检查报告和分析的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为尽快达成解决方案,提出解决方案、意见如下:1.***公司:由厂家免费更换全新的变压器,同意由**公司拟定检测方案,对在运行的7台变压器进行全面免费检测。故障变压器由服务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做故障鉴定检测,若确定故障是由生产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公司承担,若非生产原因造成故障(使用问题)的由物业支付检测费。2.长征公司:3月20日与叶经理联系并现场查看4#变压器故障情况,3月23日把第三方检测方案和报价已转达叶经理,长征公司配合***的要求,协调厂家配合,希望大家尽快确定解决方案。3.地产吴经理:变压器正常使用应该是30年,对长征、**公司来现场查看、检测配合的积极性表示不满意,要求厂家明确答复尽快更换变压器的事情,事故鉴定(第三方检测)一定要有厂家在场,检测后马上签字确认。4.资产李总:根据4#变压器在低温低负载(三相绕组温度平衡,温度58度负载3%-4%左右)的情况下,高压一次侧B相线圈内部短路击穿故障,厂家应在维护品牌和为客户安全使用等的方面着想,必须免费更换一台新的变压器,坚决不同意用维修后的变压器产品。要求**公司对剩下7台变压器进行免费检测,基于双方信任的基础下深入研究,拟定完整的检测方案。故障的4#变压器属于***资产,检测权由***确定,检测不是以追责为重点,目的是为查出原因,防范出现同类故障。5.**公司:下周一(4月13日)回复正在运行的7台变压器的检测方案。关于免费更换变压器及由第三方检测4#变压器故障原因的事宜,待上报公司后,今天下午回复物业。6.叶经理总结:4#变压器是负责大厦IT信息机房24小时冷却水系统、中、低区电梯等大厦核心设备的主供电源,目前是由3#变压器通过联络开关柜供给4#变压器原供电区域使用,如果3#变压器再出现故障是没有备供可用,若3#、4#变压器供电区域全部瘫痪,大厦主要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损失不可估量,要求厂家尽快更换新的变压器,要求**公司今天下午回复明确意见,下周一提供7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检测方案。
2020年4月11日,**公司的质管部再次向***公司提供检测方案。2020年5月1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总部大楼拆旧变压器外科,再重新安装新变压器外壳,现场焊紧底座,旧的变压器运回**公司处,当天安装后未通电。同日,**公司出具《4#变压器回厂检测承诺书》,承诺在进行检测或拆分解体前必须与***公司工作人员确定检测时间,在***公司人员现场见证下进行,配合找出故障原因。2020年5月15日,**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排查和协助送电,变压器送完电后,变压器声音、风机、温控等均正常。其后,4#变压器在**公司处经双方见证下进行通电试验及拆解。
2020年6月20日,***总部大楼3#变压器变压器发生故障,2020年6月21日**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测。当天,***公司、**公司、**公司、长征公司召开3#变压器处理方案沟通会议,***公司提出担心由最近两次变压器事故引起安全用电担心,要求**公司尽快赶在端午节假期将现在故障的3#变压器免费更换全新的变压器,同时将其余6台在用变压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试验,还要做好后面6台变压器的更换工作,保证***总部大楼安全用电。**公司同意尽快更换3#变压器和对在运行的其他6台变压器进行全面免费检测的意见,至于是否免费需请示后回复,还提出故障疑惑,4月4号上午其他变压器的继保装置出现过5次不同故障报警。长征公司认为上述5次故障报警明显是维保单位在现场做继保装置测试引起的,上面显示的只是装置的界面时间当时有误。地产吴经理提出对两台变压器故障现象同为一侧B相有点担心,要求彻查高压侧电源和低压侧负荷,防止事故再次发生。资产***提出不支持3#变压器和4#变压器的事故是设计问题,若此厂家不可能拿到3C认证。两个变压器事故发生时间前后几个月,建议厂家尽快将3#变压器进行抽芯检测外还应对同批次的变压器进行一次检测。个人对该事故原因提出可能是同一批次的绝缘材料质量有疑问,如果是绝缘材料在同一时间达到绝缘碳化的话,那其他6台变压器就很危险,虽低压侧是通过联络柜可以互为备用,但***总部大楼有很多重要客户,如果因供电原因引起的运营经济损失,不是长征公司和**公司能承担的,其支持更换其他6台变压器。
2020年6月26日,**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拆旧变压器外壳,再重新安装新变压器外壳,旧的变压器运回**公司。
3#变压器故障后,**公司委托恒力公司对3#变压器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13日,恒力公司出具电气试验报告,显示3#变压器预防性试验不合格。
***公司为证明3#变压器、4#变压器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公司认为因变压器属于特殊设备,需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院要求***公司及**公司各自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后再进行最终的选择,但双方均无法在本院给予的时间内提交鉴定机构名单,本院遂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以下简称省检验站)对涉案两台变压器发生电气故障的原因及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或工艺缺陷进行鉴定。
2022年4月24日省检验站出具《变压器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记载:4.1广州***总部勘验情况……现阶段与两台涉案变压器相关的专变房、高压室和低压配电房均未见异常。4.3.14#变压器的现场勘验情况……4#变压器各高压线圈的高压连接片均已拆除,4#变压器B相绝缘筒下部外侧有轻微熏黑,B相高压线圈下部内侧有轻微熏黑,下部外侧有一道由下往上延伸约250mm的裂痕,该裂纹靠近X分接出线头,距离约100mm,裂痕两侧有明显烧黑现象。从B相高压线圈的上下端面进行勘查,上端面平整未见异常,下端面高低起伏不平整,测得该高压线圈总厚度约为40mm,下端面外层厚约3mm的绝缘材料裂开剥离,裂纹长约150mm,在裂纹周边有烧黑现象,下端面凸起部位为内部绝缘物,表面有大量沿圆周方向的弧形纹理,手触摸均能感到轻微凹凸起伏,距离线圈内侧约2mm处的边缘存在凹下现象,测得凹下部位的高度差约为0.05mm;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有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凸,其中圆形凹凸位于直线凹陷中间,测得圆形凹凸的直径约为φ7mm,测得圆形凹凸距离线圈外侧边缘约18.5mm。由被告的人员切开4#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的烧黑部位,发现其内部裂纹已大面积扩散,裂开部位严重过火熏黑,该处的多层IH聚酰亚胺薄膜已烧毁,下线圈P的分接引线已断开,断开部位位于下线圈P与线圈E之间的树脂配料处,其中靠X分接出线头一侧的断口有熔融的珠状金属物。取4#变压器的A相高压线圈,对其X分接出线头部位切开比对,发现其下线圈P的端部与X分接出线头采用焊接方式连接,下线圈P与X分接出线头的连接线为纸包扁铜线,该纸包扁铜线直接通过树脂配料固封。另外A相高压线圈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同样存在弧形纹理、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西凸。4#变压器现场勘香完毕后,把B相高压线圈和A相高压线圈各取一部分带回检验站实验室做进一步勘验。4.4.13#变压器的现场勘验情况……3#变压器整体外观完好,只有温度传感器及其连接线被拆除放置在顶部,其余部位没有拆除,连接各高压线圈分接出线头的金属螺丝头均裸露,在3#变压器低压线圈的内侧留有部分温度传感器的专用固定物,该变压器各高压线圈的高压连接片均连接在高压分接头4和高压分接头5处。在B相高压线圈的凸台正面设有A分接出线头、高压分接头和X分接出线头,在该凸台的上方固定安装有A相、B相和C相的高压输入接线端,该变压器整体外观完好,未见明显磕碰痕迹,各高压线圈安装在下夹件框架上,并垫有绝缘瓷压块和硅胶垫,其中B相高压线圈接线端子下部的下夹件框架、绝缘瓷压块和硅胶垫均有明显熏黑痕迹,B相高压线圈的内侧已裂开,裂开部位的内侧有明显熏黑现象,B相绝缘筒下部和B相低压线圈下部均可见明显熏黑痕迹。由被告的人员对3#变压器进行拆解,拆解的各个部件未见异常。……把3#变压器的铁芯与下夹件框架分离后,对B相高压线圈的上下端面进行勘查,上端面平整未见异常,下端面与4#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的下端面相似存在不平整现象,该下端面存在沿圆周方向的弧形纹理和线圈内侧存在约2mm边缘凹下现象,测得凹下部位的高度差约为0.06mm,勘查发现,A相高压线圈和C相高压线圈的下端面内侧均存在边缘凹下现象,未见有弧形纹理;B相高压线圈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处可见熔融的树脂配料、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圆形凹凸(不明显)及点状凸起的树脂配料,测得直线凹陷的最大深度约lmm,测得圆形凹凸的直径约为φ7mm,测得圆形凹凸距离线圈外侧边缘约16.5mm,对比A相高压线圈和C相高压线圈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均存在不平整现象,其中A相高压线圈的不平整部位压在绝缘资压块和硅胶垫的上方,包括圆形凹凸和不规则的局部凹陷,C相高压线圈的不平整部位距离绝缘瓷压块和硅胶垫约30mm处,包括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圆形凹凸、不规则的局部凹陷和片状不平的树脂配料。由被告的人员切开3#变压器的B相高压线圈,发现该高压线圈内侧的绝缘筒大面积熏黑,B相低压线圈的下部熏黑,B相高压线圈分接出线头部位的内侧大面积过火烧黑,中部区域已烧至露出内部定位网。在切开的B相高压线圈凸台另一侧下端面同样发现有圆形凹凸和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测得圆形凹凸的直径约为φ7mm;说明B相相高压线圈下端面至少存在两处圆形凹凸,把B相高压线圈带回检验站实验室做进一步勘验。五、分析说明5.1广州***总部勘验分析:两台涉案变压器从2013年安装好至案发时已在广州***总部的电房内使用有6年多,从两台涉案变压器原专变房、高压室和低压配电房来看,现阶段各部分的配置较为完善,高压室内配置有避雷器的进线柜分别向各台变压器(含两台涉案变压器)供电,而且2次案发当天的天气均无雷雨,因此可排除突发的雷击直接导致两台涉案变压器发生故障。但是在这6年多时间里如果曾发生雷击导致避雷器保护动作,也会对两台涉案变压器高压线圈的绝缘层造成一些损伤。在变压器5#的B相高压线圈凸台的侧面上方固定安装有A相、B相和C相的高压输入接线端,1根靠近B相高压线圈r凸台侧面的高压电缆的三相电线连接在该接线端处,该电缆的金属保护层通过2条裸露的金属编织软带引出,引出部位预留有一定的长度并直接用螺丝螺母连接在金属架上,连接端头未见采用线耳等措施,由于3#变压器和变压器5#的安装方式相同,而3#变压器固定安装A相、B相和C相的高压输入接线端设置在B相高压线圈凸台的上方,凸台正面设有A分接出线头、高压分接头和X分接出线头,高压电缆也安装在3#变压器的凸台前面,3#变压器在安装/维护过程中,松/紧裸露的接地金属编织软带的金属螺母会造成少量金属微粒散落在凸台的下部,当这些金属微粒随尘埃及微量水分等在气流作用下附着在高压线圈的绝缘物表面时,会导致高压电产生沿面放电,引发高压线圈绝缘层损伤的现象。从变压器5#的温度传感器的放置位置来看,各传感器均未放在温度传感器的专用固定物上,大部分未作固定,若两台涉案变压器的温度传感器放置位置与变压器5#相同,长期使用会存在安全隐患。5.24#变压器的勘验分析:从4#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上下端面的浇注情况来看,上端面平整,满足被告提供的4#变压器《总装车间立体三角形干变(浇注式)装配检验卡GHT-B-18-42》第4项关于高压线圈上部补平处理的要求:“垫平线圈后,根据线圈的图纸高度及凹凸情况,稍磨平突起尖角,将各部位填平,基本上同一高度(不低于图纸高度)。对于凹下部位应用胶纸贴起护栏,防止树脂外溢。端封的表面要平整,边角线要稍为打磨”,也满足第8项关于线圈检查及修补的要求:“线圈绝缘无损伤、无明显变形。对浇注过程中的缺陷进行修复。修复前应对修复部位进行清理(除去脱模剂),速干漆的为树脂与固化剂比是9∶1。**、凹下部位要补平,高压线圈的内圆及外表均要注意检查”。下端面的浇注情况比上端面差,存在沿圆周方向的弧形纹理、边缘凹下、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凸,依据被告提供的4#变压器《总装车间立体三角形干变(浇注式)装配检验卡GHT-B-18-42》第8项关于线圈检查及修补的要求:“线圈绝缘无损伤、无明显变形。对浇注过程中的缺陷进行修复。修复前应对修复部位进行清理(除去脱模剂),速干漆的为树脂与固化剂比是9∶1。**、凹下部位要补平,高压线圈的内圆及外表均要注意检查”,其中边缘凹下、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凸均属于凹下部位,应在装配检验期间按要求进行检查和修补。而端面凸起的绝缘物端部,应是在高压线圈浇注后期的冷却过程中,收缩率不同的树脂配料和绝缘物端部产生高度差,最终显得绝缘物端面凸出高于高压线圈下端面的现象。……之间的电压差。由于4#变压器在案发后经过通电试验,试验期间B相高压线圈有短路击穿现象,并冒黑烟,说明故障点有进一步扩展,已不是案发时的状态,未能分辨出两根分接引线之间的距离,而案发时只有该部位的绝缘失效,才能发生短路故障现象。4#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最严重的故障点位于X分接出线头的后部,该部位的周边残留有树脂配料、玻璃布带和多层IH聚酰亚胺薄膜,说明案发前该部位采取组合绝缘固封,而案发后该处的爆燃现象只向单侧扩散,未见向四周均匀扩散,如果案发前故障点周边的树脂配料固封完好,没有微裂纹等缺陷,爆燃所产生的烟气应先向周边扩散,再沿较薄弱的部位大面积扩散,因此不排除案发前B相高压线圈已存在微裂纹,爆燃瞬间所产生的烟气往旁边已存在的微裂纹方向扩散。5.33#变压器的勘验分析:从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上下端面的浇注情况来看,上端面平整,满足被告提供的3#变压器《总装车间立体三角形干变(浇注式)装配检验卡GHT-B-18-42》第4项关于高压线圈上部补平处理的要求:“垫平线圈后,根据线圈的图纸高度及凹凸情况,稍磨平突起尖角,将各部位填平,基本上同一高度(不低于图纸高度)。对于凹下部位应用胶纸贴起护栏,防止树脂外溢。端封的表面要平整,边角线要稍为打磨”,也满足第8项关于线圈检查及修补的要求:“线圈绝缘无损伤、无明显变形。对浇注过程中的缺陷进行修复。修复前应对修复部位进行清理(除去脱模剂),速干漆的为树脂与固化剂比是9∶1。**、凹下部位要补平,高压线圈的内圆及外表均要注意检查”。下端面的浇注情况比上端面差,存在沿圆周方向的弧形纹理、边缘凹下、熔融的树脂配料、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圆形凹凸(不明显)及点状凸起的树脂配料,依据被告提供的3#变压器《总装车间立体三角形干变(浇注式)装配检验卡GHT-B-18-42》第8项关于线圈检查及修补的要求:“线圈绝缘无损伤、无明显变形。对浇注过程中的缺陷进行修复。修复前应对修复部位进行清理(除去脱模剂),速干漆的为树脂与固化剂比是9∶1。**、凹下部位要补平,高压线圈的内圆及外表均要注意检查”,其中边缘凹下、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凸(不明显)均属于凹下部位,应在装配检验期间按要求进行检查和修补,熔融的树脂配料和点状凸起的树脂配料不排除是制造过程中造成,另外通过对该变压器的另外两个高压线圈进行比对,发现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同样存在各种凹下情况,说明3#变压器的3个高压线圈凸台下部端面均存在凹下部位。……从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的8处烧蚀痕迹来看,周边有多层IH聚酰亚胺薄膜、玻璃布带及树脂配料等绝缘物包裹,说明案发前该部位采取组合绝缘固封,该8处烧蚀痕迹的表面均无外露的金属物,而且附近可产生放电的金属物绝缘包裹完好,且无电烧蚀痕迹,该8处烧蚀部位不可能与绝缘物或有绝缘物包裹的其他金属物发生放电,只有该8处烧蚀部位附近的绝缘物发生破损才能引发放电烧蚀,而且B相高压线圈内侧严重烧蚀部位附近的扩散面积小,而靠下部边缘烧蚀相对较轻的部位附近扩散面积大,由此说明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的下部边缘在案发前已形成微裂纹,案发时存在微裂纹的部位也是相对薄弱的部位,案发后烟气等从B相高压线圈下部排出,同时由于严重烧蚀部位剧烈爆燃使得该线圈内侧中部的绝缘物烧穿。另外B相高压线圈凸台下部的金属微粒、尘埃及微量水分等在气流作用下附着在高压线圈的绝缘物表面,会导致高压电产生沿面放电,引发高压线圈绝缘层损伤的现象。5.4综上所述:……4#变压器和3#变压器的5个线圈均存在圆形凹凸,不排除该圆形凹凸为树脂配料浇注时形成的浇口;而周边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熔融的树脂配料、点状凸起的树脂配料、不规则的局部凹陷、片状不平的树脂配料、弧形纹理、边缘凹下是制造过程造成的。如果上述浇口、局部缺陷和不平整情况处理不当,在6年多时间内会因使用环境等因素导致线圈绝缘层损伤和树脂配料局部老化而形成微裂纹扩展,特别是本案的高压线圈,由于所有高压线圈长时间在高于环境温度下运行,且每日承受负荷变化,高压线圈的发热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温度变化使得高压线圈的树脂配料产生微量收缩膨胀,会加剧微裂纹扩展,使得高压线圈的绝缘受损,而且高压线圈的下端面不平整也会引起尘埃的积聚,不容易清洁干净。
该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1.两台涉案变压器(委托函的铭牌出厂序号120220号和120221号,正确序号为120220号和120219号,分别简称3#变压器和4#变压器)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均存在外观缺陷,属于工艺缺陷。2.4#变压器的故障部位存在二次破坏,已非案发时的状态,不能判定其发生故障的原因,从该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现状来看,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而且案发前该高压线圈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附近已存在微裂纹而形成绝缘薄弱部位。3.3#变压器已使用了6年多,其B相高压线圈发生电气故障的原因不排除是由于产品工艺缺陷、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安装/维护过程中散落的金属微粒共同引发高压放电,导致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损伤,该损伤绝缘层长期累积并逐渐延伸、**,最终造成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
为此,***公司支付鉴定费135000元。
***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于待证事实的部分关联性表述不予认可,具体意见为:1.鉴定报告明确认定被告生产的两台变压器存在工艺缺陷(鉴定意见第1项),这与原告委托恒力公司鉴定后所得出的由产品制造时的工艺缺陷引起事故的结论非常一致,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科学精神,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涉案变压器的工艺缺陷主要体现在:(1)4#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下端面的浇注情况比上端面差,存在沿圆周方向的弧形纹理、边缘凹下、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凸。依据被告提供的4#变压器《总装车间立体三角形干变(浇注式)装配检验卡GHT-B-18-42》第8项规定要求,其中边缘凹下、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凸均属于凹下部位,应在装配检验期间按要求进行检查和修补。而端面凸起的绝缘物端部,应是在高压线圈浇注后期的冷却过程中,收缩率不同的树脂配料和绝缘物端部产生高度差,最终显得绝缘物端面凸出高于高压线圈下端面的现象(详见鉴定报告第9页及图片29、30)。(2)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下端面的浇注情况比上端面差,存在沿圆周方向的弧形纹理、边缘凹下、熔融的树脂配料、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圆形凹凸(不明显)及点状凸起的树脂配料,依据被告提供的3#变压器《总装车间立体三角形干变(浇注式)装配检验卡GHT-B-18-42》第8项关于线圈检查及修补的要求,其中边缘凹下、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和圆形凹凸(不明显)均属于凹下部位,应在装配检验期间按要求进行检查和修补,熔融的树脂配料和点状凸起的树脂配料不排除是制造过程中造成,另外通过对该变压器的另外两个高压线圈进行比对,发现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同样存在各种凹下情况,说明3#变压器的3个高压线圈凸台下部端面均存在凹下部(详见鉴定报告第10页及图片57、58、59)。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以上鉴定结论可知,被告生产的变压器在绝缘材料外观工艺,特别是高压线圈外观工艺方面存在工艺粗糙、缺乏安全保障的明显缺陷,既不符合被告自身生产规范要求,也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更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此该产品本身属于缺陷产品。2.鉴定报告认定上述产品缺陷导致了两台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主要体现在:(1)在案发前4#变压器线圈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附近已存在微裂纹而形成绝缘薄弱部位,而从该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现状来看,其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鉴定意见第2项),可见该变压器因工艺缺陷直接导致了高压线圈绝缘层受损而发生了电击穿短路故障。由此可见,绝缘层工艺缺陷和微裂纹的存在是导致故障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关于微裂纹的发生原因,鉴定报告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两个变压器的5个线圈均存在圆形凹凸,不排除该圆形凹凸为树脂配料浇注时形成的浇口;而周边沿径向延伸的直线凹陷、熔融的树脂配料、点状凸起的树脂配料、不规则的局部凹陷、片状不平的树脂配料、弧形纹理、边缘凹下是制造过程造成的。如果上述浇口、局部缺陷和不平整情况处理不当,在6年多时间内会因使用环境等因素导致线圈绝缘层损伤和树脂配料局部老化而形成微裂纹扩展,特别是本案的高压线圈,由于所有高压线圈长时间在高于环境温度下运行,且每日承受负荷变化,高压线圈的发热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温度变化使得高压线圈的树脂配料产生微量收缩膨胀,会加剧微裂纹扩展,使得高压线圈的绝缘受损(鉴定报告第12页倒数第二段)。以上报告内容证明了被告生产的产品不仅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因该缺陷原因导致线圈绝缘层损伤和材料老化而导致微裂纹的出现和不断扩展,最终在高压作用下被击穿引发短路故障。尽管使用过程中会存在长期高压、**等环境因素影响,但是该产品本身就是为承受高压**而生产的,正因如此才会有更高的产品设计、材料、制造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在承受高压**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行。反过来说,如果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就不可能因高压**环境而发生故障,如果产品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缺陷,那绝对会因为承受不了运行的环境而发生故障。两台变压器此次故障点均发生在靠近高压线圈粗糙下端面的部位,而没有发生在上端面部位,就完全验证了这个结论。(2)报告认为3#变压器在工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高压放电导致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损伤,累积延伸和**,最终造成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鉴定意见第3项)。此处的工艺缺陷,除了上述的外观工艺缺陷之外,还包括了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微裂纹,这点从鉴定报告中关于3#变压器的勘验情况描述“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的下部边缘在案发前已形成微裂纹,案发时存在微裂纹的部位也是相对薄弱的部位”(鉴定报告第11页倒数第3、4行)可以得到反映。可见,3#变压器与4#一样都是因为存在工艺缺陷和微裂纹而直接导致了在高压运行过程中发生绝缘层破损和短路故障。3.鉴定报告认为3#变压器不排除是“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安装/维护过程中散落的金属微粒共同引发高压放电”(鉴定意见第3项),导致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对此,原告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不同于对产品工艺缺陷的明确认定,鉴定报告提及的“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安装/维护过程中散落的金属微粒”均是基于检定人员猜测或者经验得出的可能性分析,虽然用了“不排除”的表述方式,但仍然不能得出“一定存在”的结论。既然不是肯定性结论,就不应该作为鉴定结论而予以表述,这样不仅不利于责任原因体现,更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分歧。因此,该部分意见表述对待证事实毫无意义,不应该作为鉴定结论内容考虑在内,更不应该作为本案定案的法定依据。(2)报告中“不排除”的相关情况客观上均可以排除在引发故障的原因之外。首先,对于“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我们知道,材料老化是客观规律,所以变压器的制作规范对绝缘材料及使用时限均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被告作为生产者在设计、制作、生产的过程中已然考虑了绝缘材料自然损耗因素,必须确保产品不存在材质、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在合理年限内持续符合正常使用的条件。涉案变压器在使用年限远未届满的情况下突然损坏,根本不应该考虑绝缘老化的自然因素。其次,对于“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原告在变电房已安装温控、空调等设施设备,很好地控制了温度和湿度,而且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本身就会发生高度热量,环境中就算存在微量水分也会被电压器本身散发的热量蒸干,不可能渗入到变压器内部。因此,“环境中的微量水分”作用因素应该予以排除。再次,对于“散落的金属微粒”,众所周知,我们所处的环境并非真空状态,空气中必然存在微粒粉尘等物质。在被告制作、运输、安装变压器的全过程中,也都可能有金属微粒的存在及渗入,任何一台变压器都处于这样的环境中。因此,生产者不能以环境非真空为由降低产品生产标准,免除或者减轻产品质量责任。归根结底,如果不是变压器本身工艺存在问题,那么存在金属微粒因素是绝不会导致变压器故障的。反之,变压器本身存在缺陷,就算没有金属微粒因素,也不能避免故障结果的发生。4.鉴定机构已认定在发生故障时不是因为突发雷击导致。至于提出“如果6年内发生过雷击导致避雷器保护动作,可能会对变压器高压线圈的绝缘层造成一些损害”(鉴定报告第8页倒数第二段)不符合客观事实。(1)所谓的“避雷器保护动作”是指一旦遭遇雷击,避雷器会启动第一层保护机制,直接损害避雷器而直接断电,意味着在第一层保护机制作用下,避雷器就已经采取保护措施从而避免变压器受损。(2)原告变压器安装以后,在长达6年的使用期间内,避雷针没有发生过避雷器保护动作,因此不存在累计雷击会对变压器高压线圈绝缘层损伤的情形发生。这点从原告提供的避雷检测报告中可以得到印证。综上所述,尽管鉴定报告部分表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有失偏颇,但整体明确反映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那就是涉案变压器因存在明显、严重的产品缺陷,直接导致了原告财产严重受损。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为支撑其上述意见,***公司补充提交了变压器巡查报告、2019年、2020年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以及电气试验报告。其中,2019年4月24日、2020年5月14日对***总部大楼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显示该建筑两次所检项目均符合检测依据的要求。2019年1月20日对3#变压器、4#变压器的预防性试验(10Kv三相变压器试验、真空断路器试验、电流互感器试验、电力电缆试验、金属氧化锌避雷器试验、母线耐压试验报告、接地装置试验报告等)均为合格。2020年4月4日对除4#变压器以外的变压器的预防性试验均为合格。**公司认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超出举证期,不予质证。
**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意见为:一、《质量鉴定报告》在鉴定意见1中,认为“两台涉案变压器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均存在外观缺陷,属于工艺缺陷”,这种判断缺乏标准和根据,被告不予认可。1、变压器下部端面存在局部不规则凹凸现象是产品浇注工艺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属于正常和普遍的工艺现象,不影响产品的质量,而且该端面处于线圈底部,也不影响外观。在变压器产品设计中没有要求对变压器下部端面进行磨平的工艺处理。必须指出的是,被告生产销售的包括原告使用的变压器在内的所有变压器下部端面都是使用同一种材料(树脂)和工艺(浇注而非打磨),该现象不属于工艺缺陷。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两台产品下部端面存在局部不规则凹凸并不影响产品的电气性能,并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所以不能定义为产品缺陷。3、鉴定机构在作出“两台涉案变压器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均存在外观缺陷,属于工艺缺陷”的判断时,没有引申所根据的标准,只能说明这是鉴定机构的主观臆断,缺乏科学根据,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对“缺陷”的定义,被告不予认可。二、《质量鉴定报告》对涉案两台变压器发生故障的原因没有作出肯定的结论,不能作为支持原告诉求的根据。《质量鉴定报告》在鉴定意见2中,认为:“4#变压器的故障部位存在二次破坏,已非案发时的状态,不能判定其发生故障的原因”。《质量鉴定报告》在鉴定意见3中,认为:“3#变压器已使用了6年多,其B相高压线圈发生电气故障的原因不排除是由于产品缺陷、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安装/维护过程中散落的金属微粒共同引发高压放电,……”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不排除”,而不是肯定的结论。正如前述,被告生产销售的包括原告使用的变压器在内的所有变压器下部端面都是使用同一种材料(树脂)和工艺(浇注而非打磨),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变压器因为下部端面存在局部不规则凹凸现象而引发高压放电。
另,***公司称为更换案涉2台变压器,**公司先行与长征公司签署了《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项目零星工程合同》,其后***公司与**公司、长征公司再签署《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零星合同变更协议》,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
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见:对于4#变压器,**公司(甲方)与长征公司(乙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174号的《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项目零星工程合同》显示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总部大楼更换变压器工程项目零星工程承包单位,负责***总部大楼更换变压器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变房设备、拆装新装1台S×××**-1000KVA干式变压器1台及相关电气试验、电缆绝缘、耐压试验、接地试验和设计工作等;工期要求为开工日期2020年4月30日,具体以甲方发出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5月30日,具体以甲方发出的实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合同绝对工期30个日历天,合同绝对工期指乙方实际施工工期的最长时限,自实际开工之日至实际验收报告出具日,如乙方实际施工工期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的,视为乙方逾期完工,存在违约,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含增值税9%)为8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73394.5元,增值税率为9%,增值税为6605.5元,乙方开具合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确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且验收合格,乙方可申请结算,结算经双方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满半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天内无息付清;工程验收为验收文件必须经过甲方、乙方现场代表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并作为结算凭据及档案保存;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合同附件有安全生产协议、廉政协议书、工程量清单。2020年6月17日***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长征公司(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雅字(2020)珠第005/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232号的《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零星合同变更协议》显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总部大楼更换变压器零星合同(合同编号: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174号),以下简称为原合同,工程款项支付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174号合同100%工程款项;原合同未付金额80000元由甲方支付给丙方;该协议签订后,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验收合格,丙方方可申请结算,结算经乙方及丙方双方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丙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满半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天内无息付清;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不追究乙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协议履行合同付款,乙方需继续履行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174号的100%工程款义务;合同附有廉政协议书。2020年5月20日**公司对更换变压器工程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表内的甲方评定意见项下手写注明“设备运行正常”;竣工验收表内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均登记为2020年5月1日且尾部盖有**公司与长征公司印章并有部门经理签名。
对于3#变压器,**公司(甲方)与长征公司(乙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雅华南工字(2020)第000083号的《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项目零星工程合同》显示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总部大楼更换3#变压器工程项目零星工程承包单位;工期要求为开工日期2020年5月25日,竣工日期2020年6月25日;除上述内容外,其余约定与合同编号为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174号的《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项目零星工程合同》一致。后***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长征公司(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雅字(2020)珠第006/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378号的《广州***中心更换3#变压器零星合同变更协议》显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零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雅华南工字(2020)第000083号),以下简称为原合同,工程款项支付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雅华南工字(2020)第000083号合同100%工程款项;原合同未付金额80000元由甲方支付给丙方;甲方未按协议履行合同付款,乙方需继续履行雅华南工字(2020)第000083号的100%工程款义务;除上述内容外,其余约定与合同编号为雅字(2020)珠第005/雅华南它字(2020)第000232号的《广州***中心更换变压器零星合同变更协议》一致。其后,**公司对更换变压器项目零星工程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表内的甲方评定意见项下手写注明“更换新的变压器后,经空载,带负荷运行监测,目前设备正常”;竣工验收表内开工日期登记为2020年6月25日;竣工日期登记为2020年6月26日且尾部盖有**公司与长征公司印章并有部门经理签名。
2020年9月11日,长征公司向***公司开具了两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发票均载明安装服务76000元,发票金额共计152000元。2020年9月24日,***公司向长征公司银行转账152000元。对此,***公司代理人称剩余8000元为质保金,但到期未付的原因其也不清楚。
庭审时,本院询问**公司案涉变压器的理论使用年限,**公司庭后回复称其按照国家标准及合同技术协议设计生产,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但变压器的使用寿命受运行环境、使用工况、线路过电压、操作过电压、雷电防护措施、安装环节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变压器,因为运行条件各异,每台变压器的寿命也是不相同的。
另查明,变压器的机械行业标准GB/T17468-1998的《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中第8条,变压器热老化率与寿命中谈到“变压器的寿命一般为20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两台变压器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二、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产品质量问题与案涉两台变压器的故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公司主张的更换费用、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案涉两台变压器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本院委托省检验站对案涉两台变压器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公司认可质量鉴定报告中认定的涉案两台变压器存在工艺缺陷,但不认可故障原因的描述;**公司对质量鉴定报告不予认可。但双方未提交足以推翻该质量鉴定报告的证据,本院对该质量鉴定报告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该报告记载,省检验站依据两台变压器《总装车间立体三角形干变(浇注式)装配检验卡GHT-B-18-42》第8项关于线圈检查及修补的要求,对两台变压器进行勘查检测,从而认定2台变压器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均存在外观缺陷,属于工艺缺陷。虽**公司举证涉案两台变压器的型号通过了国家中低压输配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试验取得了《试验合格证书》,但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并非完全一致,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必就说明该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同时,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所记载:“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的下部边缘在案发前已形成微裂纹,案发时存在微裂纹的部位也是相对薄弱的部位,案发后烟气等从B相高压线圈下部排出,同时由于严重烧蚀部位剧烈爆燃使得该线圈内侧中部的绝缘物烧穿……”,涉案两台变压器存在工艺缺陷且现已出现故障损坏。虽质量鉴定报告同时载明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因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安装/维护过程中散落的金属微粒等原因共同作用而导致案涉变压器故障,但**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变压器使用期间可能遭遇的材料老化、环境因素等问题属于生产者应考虑的因素。据1998年的《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可见变压器的寿命一般为20年,而涉案两台变压器在运行6年即发生故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涉案两台变压器确实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院确认案涉两台变压器存在产品缺陷。
上述产品缺陷与两台变压器故障损坏存在因果关系:1.虽4#变压器的故障部位存在二次破坏,已非案发时的状态,不能判定其发生故障的原因,但质量鉴定报告亦记载了“从该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现状来看,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而且案发前该高压线圈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附近已存在微裂纹而形成绝缘薄弱部位”。2.质量鉴定报告认为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发生电气故障的原因不排除是由于产品工艺缺陷、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安装/维护过程中散落的金属微粒共同引发高压放电,导致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损伤,该损伤绝缘层长期累积并逐渐延伸、**,最终造成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显然,上述产品缺陷是导致3#变压器发生电气故障原因之一。3.4#变压器的故障部位,靠近凸台的下部端面附近已存在微裂纹而形成绝缘薄弱部位。而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的下部边缘在案发前已形成微裂纹,案发时存在微裂纹的部位也是相对薄弱的部位。可见两台变压器故障点以及故障原因较为一致。4.***总部大楼共安装了8台与案涉2台变压器同型号的变压器,在8台变压器运行的环境、时间、维护等较为一致的情形下,其余6台变压器未有异常。综上,如前所述,变压器使用的材料老化、环境因素等应为生产者应当考量的因素,可见上述产品缺陷与涉案两台变压器的故障损坏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公司主张的更换费用、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涉案两台变压器故障损坏需要进行更换,***公司为此实际支出了152000元的更换费用,为查明涉案两台变压器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支出的鉴定费135000元,均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关于**公司的责任,如前所述,其生产的涉案两台变压器存在产品缺陷且是导致涉案两台变压器故障损坏的原因之一。虽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3#变压器B相高压线圈发生电气故障的原因不排除是由于产品工艺缺陷、长期使用的绝缘老化、环境中的微量水分、安装/维护过程中散落的金属微粒共同引发高压放电,导致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损伤,该损伤绝缘层长期累积并逐渐延伸、**,最终造成B相高压线圈绝缘层被击穿而发生短路故障”,在其余6台同型号变压器与涉案两台变压器运行使用环境、时间、维护等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未能举证排除变压器故障原因非因产品缺陷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52000元给原告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鉴定费135000元给原告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5725元由被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电气有限公司迳付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