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91民初1770号
起诉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玻璃钢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小两,总经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列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承揽费用194253.6元、维保费用33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黔希项目玻璃钢工艺管道制造安装合同,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工程的业主,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总包单位,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系分承包单位。该工程已于2018年5月18日完工,经验收合格业主单位已经投入使用,但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余194253.6元未付,另有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5月18日维保人工费33600元也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1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3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崔孝坤、于金爱对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