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晨,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纬一路北、S223线西、经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1456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都、陶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561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500元;3、判令被告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105561元,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还款方案》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556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5561元利息及律师费6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货款105561元,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多余部分算利息,如上述任一期不能按期偿还,需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息24%计算)、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5561元利息及律师费(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和律师费一并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5561元及该款利息、律师费(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和律师费一并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星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