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飞、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1926号
原告杜**,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飞,男,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孟蒋路与园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6380499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杜**与被告***飞、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