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邦调味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682号
申请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
法定代表人:刘治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万邦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50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