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豫02执复2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源。
委托代理人:曹远,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晨盛公司)因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20)豫0203执恢11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晨盛公司称,其与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双方于2019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晨盛公司按期履行,但履行中遇到“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经营受阻、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晨盛公司仍想尽办法继续履行,并积极与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争取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此期间,执行法院对晨盛公司下达罚款20万元的决定书,使公司雪上加霜,甚至走向破产。故请求依法撤销(2020)豫0203执恢111号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执行法院依据(2018)豫02民终34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与晨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203执130号。执行中,双方于2019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后因晨盛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经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发现晨盛公司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豫0203执恢111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晨盛公司罚款20万元。
另查明,2021年3月8日,晨盛公司与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双方重新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称晨盛公司积极配合,双方重新签订和解协议,希望对晨盛公司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晨盛公司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谅解书,希望对晨盛公司从轻减轻处罚。因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且正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多项帮扶政策,挽救保护困难企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尽量减少执行对企业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执行法院对晨盛公司做出的罚款决定,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变更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3执恢111号罚款决定书对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改为罚款5万元。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