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财保74号
申请人:河南豪之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勤勤,河南豪之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豪之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2146924.7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2146924.7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