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4139号
原告: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孟蒋路与园一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63804997Y。
法定代表人:刘治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泽民,北京培仁(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黄河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工业园高宝路与玫瑰谷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70658305XD。
法定代表人:郝骁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娟,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盛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黄河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特种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泽民、被告黄河特种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郝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河特种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8,544.81元、违约金50,563.44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黄河特种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工程所在地为安阳县高庄镇胡官屯村。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68,544.81元工程款。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每天3,000元计算赔偿承包方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金50,563.44元。
黄河特种钢公司辩称,该公司在施工期间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并支付进度款。晨盛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催告晨盛公司仍未履行修缮义务,该公司才停止支付尾款。晨盛公司工程严重超期,存在违约,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晨盛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常理,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晨盛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单时间为2018年9月6日,晨盛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若晨盛公司无其他纠纷和违约事项,时间跨度近三年之后才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足以证明晨盛公司工程存在严重超期,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7日,黄河特种钢公司(工程发包方)与晨盛公司签订一份《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安阳市特种钢生产厂房。工程地点:安阳高庄镇胡官屯村。工程内容:生产加工安装施工;结构:钢结构框架,建筑面积:2205平方米,层数:单层。二、工程设计技术条件:1、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自理,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变更进行制作、安装。2、工程技术要求:施工技术条件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修改图纸、答疑文件为准。三、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加工生产、安装施工。2、上述承包范围内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验收的费用。3、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预计)2205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与此有出入的,以竣工图纸为最终结算标准。4、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括在本合同造价内。四、工程造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57,353.35元。在上述工程范围和技术条件下合同总价包死,不含税。2、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建筑规费、施工管理费,不含劳保基金。3、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价格以报价表同项单价为准)。4、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包死价+调整合同价款。……八、工程期限及顺延:施工工期为45有效工作日,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现场满足进场施工条件、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2日起至承包范围内的构件安装完毕。……十三: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制作加工款支付:合同双方盖章生效后,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材料总价款的30%预付款,即20万元;余下制作加工款,发包方带款提货。2、钢结构生产安装费支付:钢结构主构件开始进场3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钢结构安装总价款的10%安装款,即6.5万元;后期钢结构安装款按月完成工程量的85%进行付款。钢结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钢结构安装总价款的97%安装款,即635,307元。钢结构安装余款3%作为质保金,即19,648元,自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7日内由业主方无息付清。……十四、违约责任:1、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每天3,000元计算赔偿承包方的损失。……”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签订后,晨盛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将厂房交付给黄河特种钢公司。黄河特种钢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24日支付晨盛公司工程款共计45万元。2018年9月6日,黄河特种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郝骁将在《安阳市黄河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房项目决算书》上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决算总金额为619,324.2元。黄河特种钢公司尚欠晨盛公司工程款169,324.2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项目决算书、被告提交的电子银行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质证笔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黄河特种钢公司与晨盛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晨盛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黄河特种钢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晨盛公司工程款。晨盛公司要求黄河特种钢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河特种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约定按每天3,000元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本院将黄河特种钢公司应当支付晨盛公司的违约金数额酌定为3万元。黄河特种钢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晨盛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市黄河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8,544.81元、违约金3万元,共计198,544.81元。
二、驳回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元,减半收取计2,293.5元,由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由安阳市黄河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8元。申请保全费1,616元,由安阳市黄河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