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执2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孟蒋路与园一路交叉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琚红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