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44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铁拴,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孟蒋路与园一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63804997Y。
法定代表人:刘治源。
原告常铁拴与被告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豫0522民初449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22,01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常铁拴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铁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22,01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