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力,河南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群友,河南永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治镇猛蒋路与园一路叉口。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063804997Y。
法定代表人:刘治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方
审 判 员 张保中
人民陪审员 李振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