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工业大道与工业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860229781。
法定代表人:梁爱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路27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94606F。
法定代表人:时玉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与郑州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9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福家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2月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郑州筑邦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福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3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福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筑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万少卿
书记员刘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