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

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20号 申请人: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工业大道与工业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8602297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法定代表人:***。 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9973元(账号:2598********,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9973元(账号:2598********,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兴达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