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1242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友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多化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1号。
负责人:任宁波,职务:副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