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3680号之二
被执行人: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101003961555853,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
号3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劳
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
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在41001523004052500774_1账户内
余额人民币7151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
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4100152300405250077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516.00元
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 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