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3680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101003961555853,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
号3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
100152300405250077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516.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 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