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21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翟方,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被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7层2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1555853。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3744XK。
法定代表人:辛振青,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邑恒天永安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长寿大道与腾飞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夏邑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孵化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5F7F48T。
法定代表人:夏敬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邑恒天永安新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邑恒天永安新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邑恒天永安新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金景利
人民陪审员  葛淑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