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2民初12044号
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冉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队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就郑州市民文化服务区步行空间项目签订《施工队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施工内容为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钢管、报警系统等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带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尚未完毕之前,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拖欠部分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聚集至工地现场及市政公司,严重延误工期,并且影响原告公司形象,原告就被告已完工工程向被告超额支付工程款,现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所签订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同。
***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队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庭审中,经释明,原告坚持请求本院判令解除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颖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