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8263号 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6层2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15558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昂***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钟落潭镇良*****税路30号(空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3YJ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1月,被告作为招标人为宝能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文件。我方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招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由于我方并未中标,被告按约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我方,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方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对宝能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点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投标人需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上午11时;招标人内部开标,不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评标结束后,中标信息、未中标信息由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中标信息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第二点总则载明:投标保证金到账后,由招标人出具收据;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凭收据及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文件办理退回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2020年11月23日,被告微信通知原告涉案项目截标时间调整至11月27日11时。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20年11月27日下午15:36,被告微信通知原告涉案项目已经开标。2021年11月1日,原告微信向被告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申请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一直没有告知中标结果。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招标文件、邮件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告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50000元,被告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公布中标结果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并未举证证实涉案项目有否投标人中标及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涉案项目的截标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故本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人确定后至未中标的投标人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前,该期间内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主***从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给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河南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