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9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附**院兴业北云鹤**楼中******。
法定代表人:董科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东段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95992009A。
法定代表人:张磊,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经双方协商确定,被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36500元,此款自愿定于2020年12月10日支付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定于2021年3月1日支付下余236500元。执行中,对本案的执行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确定下余还款金额为336500元整(不在产生任何利息、罚息等利息)。
二、还款方式: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1年2月4日前支付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98500元;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3月1日前将下余所有款项支付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38000元。
三、本案的执行费4948元由被执行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书面撤回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五、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执行措施(包括解除对被执行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并承担对解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六、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恢复执行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执5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