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驻马店铭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2976号
原告:驻马店铭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朗陵街道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7D4LA8E。
法定代表人:尚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8号附7号院兴业北云鹤8号楼中东单元6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76031X0。
法定代表人:董科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铭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铭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驻马店铭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铭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三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铭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