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民初1724号
原告:洛阳新世纪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大道龙康D区1号楼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标、郭超越(实习),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天足仙韵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38号橄榄公寓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
原告洛阳新世纪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天足仙韵足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新世纪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新世纪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新世纪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武 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