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6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冻结了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现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