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6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2475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