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宏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宏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山路与仁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8990991L。
法定代表人:陈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玉林路布市1幢7-10轴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6889853T。
法定代表人:胡霞。
被执行人:万伟,男,1987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张猷,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24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伟、张猷名下银行存款9676.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