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民初1684号
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皖江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玉琳布市1幢7-10轴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计1007元,由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