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执2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刘永清。
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8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款91万元,被告同意于2020年8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万元,于2020年10月12日前支付工程款50万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时间支付任意一期工程款,被告则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13356元,减半收取6678元,被告自愿负担。因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履行了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4667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