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郑庵镇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崔希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路**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茂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