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执22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刘永清。
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6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