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3766号之一
申请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尚路2388号。
法定代表人:ChenhongHu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幢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206民初13766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北路支行的账户(账号:41×××06_1)存款347189.41元(因余额不足,截至2019年12月17日实际冻结580.44元)以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25×××84)存款347189.41元(因余额不足,截至2019年12月17日实际冻结7868.57元)。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北路支行的账户(账号:41×××06_1)存款347189.4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25×××84)存款347189.4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