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306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陶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锐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锐达公司曾承接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工作,并将部分劳务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工程结束后,锐达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用,经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2020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用22640元(不含质保金)。经原告追讨,二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2640元及利息(以2264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20年8月19日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欠***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弱电智能化工程劳务施工费26000元,合同金额78000元,其中增加部分34000元,劳务费合计112000元,已支付金额86000元,未支付金额26000元。质保金336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日前支付***剩余劳务施工费(除质保金外)22640元。最后金额以审计工程量结算。审计工程量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8月30日。公司名称: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款人:**。日期:2020.8.19。”庭审中,原告称2020年12月17日二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现因二被告至今未清偿剩余劳务费,遂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二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认定,二被告应当于2020年9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劳务费2264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12640元。二被告至今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1264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本金126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264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本金126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81元,由被告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征晶